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首都比什凯克召开。
印度共和国副检察长平基·阿南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努尔达乌列托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吉尔吉斯共和国检察长贾姆希托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塔里克·阿里、俄罗斯联邦第一副检察长布克斯曼、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副检察长奥西姆佐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尤尔达舍夫、上合组织副秘书长阿科什卡洛夫、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吉约索夫与会。
出席此次会议的还有各观察员国检察长:白俄罗斯共和国检察长科纽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检察长穆罕默德·贾法尔·蒙塔泽里和蒙古国副检察长马克西姆·钦巴特;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检察长:亚美尼亚共和国检察长达夫蒂安、土耳其共和国检察长梅赫梅特·阿卡尔扎、独联体成员国总检察长协调委员会执行秘书叶尔莫拉耶夫以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主席Cheol Kyu Hwang。
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团长讨论了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在打击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非法贩运领域合作的问题。
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院代表团团长:
意识到必须要进一步团结各方力量,提高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的合作效率;
注意到开展合作有效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重要性,认为这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领域之一;
表示出对该地区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扩散范围和趋势的严重关切;
致力于促成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协作,加强其睦邻与合作潜力;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2019年6月14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比什凯克宣言》、《2018-2023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上合组织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滥用构想》、2004年6月1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定》、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
决定:
1.加强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问题上的国际合作,包括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的引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合作,同时,充分利用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官现有的一切合作机制。
为在涉及非法贩运毒品和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更加有效地提供法律援助,包括侦查、识别、追踪、冻结、扣押和没收来自此类犯罪的资产,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遵守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2.持续交换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参考、方法学、信息分析、科学材料等等。
3.发展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教育机构(若有)间在培训和提高负责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检察人员知识技能方面的合作。
4.扩大与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检察机关的合作,发展与区域和国际组织专门机构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5.开展和参加关于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双边和多边活动。
成员国高度评价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对此次会议的组织水平,并对吉方一如既往的热情好客表示感谢。
下一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将于2020年秋季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是一个咨议机构,负责协调上合组织成员国检察机关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毒品和武器非法贩运及其他跨国犯罪活动等领域的合作。
会议自2002年起每年举行一次,是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发展和加强法律合作决议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