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由成员国依据本国现行的规定和程序,从具有高级外交职务的人员中任命,并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收到其任命的书面通知后开始履行职责。
常驻代表须:
常驻代表须:
-确保派遣国的代表性和利益,以践行上海合作组织原则,完成上海合作组织任务。
-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起草、审定和协商向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提交的文件草案,包括编写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议程的草案。
-参与安排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决议的落实。
-向派遣国通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工作。
-协助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派遣国信息库。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的现有决议,向秘书处提供必要协助,确保及时为上海合作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提供资金。
-接受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向成员国征询国内政治、外交政策和区域安全等重大问题,并帮助提供此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