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由成员国依据本国现行的规定和程序,从具有高级外交职务的人员中任命,并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收到其任命的书面通知后开始履行职责。
常驻代表须:
-确保派遣国的代表性和利益,以践行上海合作组织原则,完成上海合作组织任务。
-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起草、审定和协商向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提交的文件草案,包括编写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议程的草案。
-参与安排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决议的落实。
-向派遣国通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工作。
-协助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派遣国信息库。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的现有决议,向秘书处提供必要协助,确保及时为上海合作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提供资金。
-接受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向成员国征询国内政治、外交政策和区域安全等重大问题,并帮助提供此类信息。

白俄罗斯共和国代理常驻代表 叶夫根尼・奥列戈维奇・里亚布采夫

印度共和国常驻代表 安杰林・普雷马拉特哈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常驻代表 穆罕默德・拉苏尔・贾法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代表 拉合莫夫・拉合穆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代表 刘明彻

吉尔吉斯共和国常驻代表 拉赫曼・别克图尔苏诺维奇・阿丹诺夫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常驻代表 纳希德・纳维德・阿提夫
俄罗斯联邦常驻代表 连纳尔・萨利穆尔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代表 穆罗达利・巴赫季约尔・胡多约佐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