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至27日,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首都塔什干举行。
本次会议出席的有印度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维诺德·库马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凯拉特·马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杜万华,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艾纳什·塔克塔巴耶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高级法官古勒扎尔·艾哈迈德,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 列别杰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谢尔莫哈默德·硕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卡米洛夫·卡兹木江,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萨比尔·伊曼多索夫,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啊哈特·姆咯霍夫。
会议由乌方主持。
其他代表团团长也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在友好、务实、相互理解和信任的氛围中进行,各方就共同关心的司法领域重要问题及司法机关在各领域的合作前景进行了讨论。
会议研究了以下上合组织成员国进一步改革司法和法律系统的措施;投资纠纷的法律完善;进一步提升上合组织成员国间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合作的效率;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内采取实际行动预防恐怖组织或激进组织吸收、招募青年人。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17-2021年五个主要发展方向行动战略》、《关于进一步改革司法系统、加强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措施》和《关于从根本上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结构、提高司法系统有效运作措施》的总统令,为了确保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完善对公民和商业实体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司法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实行了司法领域的民主改革,各方对此高度评价。
各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在增进对各成员国司法制度发展的相互理解的同时,坚定遵循上合组织的宗旨、原则和任务。他们强调,"上海精神"是上合组织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国家间关系发展、应对全球挑战和威胁的重要方向,声明如下:
一、根据《上合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上海合作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以及2017年6月9日通过的《阿斯塔纳宣言》,在互信、友好、睦邻、稳定、相互理解及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间的合作。
二、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间的务实合作有助于各方进一步完善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协作,有助于加强公平、法纪和法制,为深化司法改革创造条件。
三、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指出,通过加强法律保障,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创造条件,充分实现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不可侵犯的原则。需要合理扩大使用诉讼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完善投资保护机制。
四、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愿继续深化合作,在共同关心的领域发展友好关系。各方将加强合作,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教学活动,进行经验交流。
五、与会各方将进一步深化有效合作,巩固上合组织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确保上合组织可持续发展。
六、各方认为,需要加强同国际地区组织、观察员国以及对话伙伴国的合作,以便为扩大民事、刑事司法协助合作创造条件。
各国代表团团长高度评价此次会议组织水平,并对乌方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代表团团长共同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下届第十三次会议将于2018年在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
本声明于2017年10月25日在塔什干市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书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