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8条)规定的任务,各成员国相关部委和机构负责人定期举行会议。为切实落实《宪章》所确立的任务,本组织设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委负责人会议条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工作规程和上海合作组织议事规则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活动进行了规定。
2006年9月2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一次会议在上合组织诞生地——中国上海举行。自那时起,最高法院院长互动机制在本组织中占据了特殊地位,有力地补充了本组织独特的合作实践。
互动机制通过每年举行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实现。为确定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运作程序和细则,会议于2008年第三次会议期间通过了《工作规程》。截至目前共举行了12次会议,与会者包括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机构秘书处代表和执行委员会代表。
最高法院院长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4月12日在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举行。会议审议了法院适用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问题,法院在与贩毒和极端主义有关的犯罪案件中的实践。与会各方愿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建立和发展司法合作,提高人员技能。
此外,还决定编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工作条例》草案。
2008年5月2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三次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阿斯塔纳(哈萨克斯坦)召开。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率秘书处代表团出席。
会议讨论了法院适用环境法和移民法的相关问题。与会各方强调了就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会议签署了联合声明,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议事规则。
2009年9月9日,最高法院院长第四次会议在乔尔蓬阿塔市(吉尔吉斯斯坦)举行。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出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的产权保护和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发展问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2010年的计划中,拟在另外14个地区中心设立少年法庭。2011年计划新设两个法院,全国法院总数将达到21个。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四次会议结束后,与会各方通过了联合声明。声明的结语部分指出,举办联合学术实践会议、研讨会、培训以及 “圆桌会议”,将有助于制定机制,发展和完善成员国少年司法体系。
2010年5月28日,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第五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市举行,成员国及秘书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期间,与会各方探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立法中关于性别平等及反酷刑法律机制的问题,并就该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换了信息。提议举办科学实践会议和研讨会,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并开展培训项目以提升专业素质。
会后,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代表签署了联合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8至19日在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议程框架内,各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执法和司法系统中确保制衡机制的经验交流;将调解制度引入司法程序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以及刑事和刑事诉讼立法自由化与人道化政策的持续推进。
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联合声明。
2012年4月25日,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中国)举行,成员国代表和上合组织秘书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各方探讨了加强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的互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根据相关协议加强合作,以有效打击犯罪并保障人权等问题。
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署了联合声明。
2013年2月19至2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三次会议在莫斯科(俄罗斯联邦)举行。
会议议程涵盖了司法领域的若干现实议题,包括打击司法系统内的腐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涉毒案件的合作,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三次会议的结果,通过了联合声明。
最高法院院长第九次会议于 2014年9月4至5日在阿斯塔纳(哈萨克斯坦)召开。
会议讨论了以下问题:货物的海关价值确定、在离婚、抚养费追索、收养等案件的司法实践方面的合作与经验交流,上述案件类别的司法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完善和评估法院工作、司法透明度,以及在法院工作中应用信息通信技术的经验。
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通过了联合声明。
2015年9月3至6日,最高法院院长第十次会议在比什凯克(吉尔吉斯斯坦)举行。白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观察员)作为嘉宾出席了会议。
在会议期间,与会各方就司法领域整体合作的发展、涉毒非法贩运犯罪、法院对环境法和移民法的适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对财产权的保护、性别平等及反酷刑法律机制、在司法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交流, 刑事及刑事诉讼立法的自由化与人道化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组织学术实践会议和研讨会、加强司法机关间的联系、开展培训项目以提升专业素质等议题开展了交流。
2016年9月2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一次会议在杜尚别(塔吉克斯坦)举行。
各方讨论了共同关心的司法领域热点问题,并就审理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相关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和信息,成员国立法中关于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以及成员国法院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基于新查明事实进行再审的实践问题交换了意见。
秉持国际法公认的目标和原则,为进一步发展并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机关的作用,与会各方签署了《联合声明》。
2017年10月25至27日,印度和巴基斯坦代表首次作为上合组织新成员参加了在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的第十二次会议。
新一届会议期间,各方讨论了完善投资争端解决相关立法、进一步提高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领域合作效率,以及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打击各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组织招募年轻一代的实践等问题。
与会各方签署了联合声明。
2018年5月25至27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中国)举行。
会议期间讨论了以下问题:
1. 船舶信息化与智能船舶建设;
2. 打击与恐怖主义、毒品、洗钱和跨国司法合作等犯罪有关的执法问题;
3. 刑事诉讼和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
4. 货物跨境销售合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5. 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包括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文书送达,以及调查和取证工作便利化。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三次会议的结果,通过了联合声明。
2019年6月17至19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四次会议在索契(俄罗斯)举行。会议讨论了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建立庭前争议解决机制、法院适用的保护儿童家庭权利的国内及国际法律文件、对已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决进行复核,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发展问题与前景等议题。
2020年10月30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五次会议在哈萨克斯坦主持下以视频会议的形式举行。
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 维护法治的司法;
- 法院在普及宪法价值观、保障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全球新冠疫情期间调节法律关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 促进和保护人权时关注人的义务;
- 法律程序数字化的目标、原则和法律调节;
- 刑法人性化;
- 预审制度;
- 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 商业纠纷的审理;
-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障;
- 预防法院的腐败风险;
- 减轻司法负担;
- 媒体和社交网络对司法的影响,包括司法丑闻作为对法院施加压力的因素;
- 剥夺父母监护权的司法实践;
- 移民领域的违规行为。
会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联合声明。
2021年9月2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六次会议在吉尔吉斯斯坦主持下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议通过了联合声明,其中阐述了为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工作成效而商定的具体措施。
2022年8月18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七次会议在 塔吉克斯坦杜尚别举行。
会议讨论了以下议题:
- 纠纷的替代性解决——印度的经验与成效;
- 替代性刑罚的实践;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审理自然人以及法人破产纠纷时适用本国法律的实践;
-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趋势与前景;
- 收养儿童案件的审理特点;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经验;
- 哈萨克斯坦的行政司法:初步成果;
- 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23年3月10至12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八次会议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议由印方主持。
与会者讨论了法院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司法机关的未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平等可及性及其透明度,以及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与会者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之间的务实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领域的共同行动,巩固公正法治和法律秩序,并为深化司法和法律改革创造条件。
会后,各方通过联合声明。
2024年5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十九次会议在塔什干(乌兹别克斯坦)举行。
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瓦连金·苏卡洛作为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代表出席了此次活动。
会议讨论了以下议题:
- 审理打击跨国贩运人口类刑事案件的实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院的经验;
- 在民事诉讼领域采取措施广泛运用调解机制;
- 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财产权并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行政司法的形成及其发展前景;
- 司法数字化前景:在司法程序中应用新技术。
各代表团团长表示,愿在今后就司法机关工作的数字化、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问题继续交流先进经验和新知识。
为了提升实践技能,并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系统人员的专业素养,与会者一致同意在组织进修培训方面保持持续合作,以保障建立强大且独立的司法机构所需的高水平能力。
2025年4月23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二十次会议在杭州举行。
各方达成了如下共识:
1. 发展并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构建更紧密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一个地球,一个家园,一个未来”理念开展对话作出积极贡献。
2. 深化网络安全和数字治理领域的务实合作,完善司法机关间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机制,共同努力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繁荣。
3. 利用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机遇,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深度融入法院工作,提升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妥善应对科学技术进步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共同推动负责任地应用人工智能,造福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民。
4. 加强司法机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及争议中的作用,支持并推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多样化,促进司法途径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和调解手段的结合(仲裁、调解等),并积极、迅速地应对司法机关日益增加的工作负荷,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为各类纠纷提供公正、高效、便捷、以社会为导向且多样化的解决途径。
5. 特别重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巩固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管控,深化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的经验交流与务实合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促进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6. 坚决谴责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深化在打击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合作,加强本地区在刑事司法互助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带来的新挑战。
7. 拓展经验交流平台和合作机制,加强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交流和互访,并加强在成员国司法系统中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进修方面的合作。
会议通过并签署了《联合声明》,宣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第二十一次会议将于2026年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