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8条)规定的任务,各成员国相关部委和机构负责人定期举行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机制的成立是切实执行任务的重要内容。

司法部长会议的活动受《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委领导人会议条例》和《上海合作组织议事规则》的约束。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9月5至6日在中方主持下在北京举行。

会议就本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在平等、互信和尊重基础上拓展合作,加强睦邻友好关系,在本组织空间建设法治社会以实现本组织的目标,包括依法确保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实现各成员国发展与繁荣问题开展了讨论。

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中,部长们表示愿意:

1. 按照本组织议事规则,定期举办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

2. 继续在会议机制框架内深化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包括举办圆桌会议和研讨会、组织访问及培训,交流经验并提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3. 在"上海精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委负责人会议条例》,在会议框架内开展合作。

4. 加强各成员国司法部长之间的联系,并在各层级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交流,推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的协议的落实。

5. 根据国际条约,并基于互惠原则,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在保障法治、提供法律援助、执行司法判决和文书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维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领域的联系与合作。

6. 远期规划制定《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草案的问题。

2014年9月18至19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二次会议在俄方主持下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行。

根据实质性讨论,为进一步加强合作与交流,会议通过联合声明。

部长们表示如下:

1. 确认本组织议事规则定期举行司法部长会议的重要性。

2.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委负责人会议条例》开展合作。

3. 继续加强司法部长与成员国司法部各级官员之间的联系,促进本组织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4. 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确保合法权利保障,并符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5. 确定未来合作的重点方向,包括在立法、公证、律师及司法鉴定、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众法律教育以及其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经验交流。

6. 批准专家们在协调《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草案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认为有必要为在第三次会议上签署该协定做好准备。

7. 积极推动本联合声明的实施。

2015年8月18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三次会议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持下在杜尚别举行。

各代表团团长就建立面向企业家和投资者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统一电子立法数据库一事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司法部间合作协议。

会议通过了联合声明,部长们表示愿意:

1.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部委负责人会议条例》,加强和发展司法部间合作。

2. 认为有必要为企业家和投资者建立统一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律电子数据库。

3. 继续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及各级司法部门官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4. 继续在法规制定、公证、律师及司法鉴定活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众法律教育以及其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开展经验交流合作。

5. 推进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本联合声明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其他文件。

2016年11月28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四次会议在哈方主持下在阿拉木图举行。

会议通过了系列决议,各成员国将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援助,扩大在国家立法规划、法医领域以及自由访问上合组织法律数据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各代表团团长在会议联合声明中表示愿意:

1. 继续交流立法经验,并经协商相关方面后,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办多边和双边研讨会。

2. 继续宣传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公民和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3. 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4. 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鉴定工作组,并请哈萨克斯坦方面起草章程草案,提交下次司法部长会议审议。

5. 发展成员国在民事和刑事领域的司法互助。

6. 在上海合作组织网站上建立关于本组织成员国法律的数据库,并将本国的法律法规上传至该数据库,确保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获得法律信息。

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0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持下在塔什干举行。

各代表团团长就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司法鉴定专家工作组规程》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规程》进行了讨论。

会后,各方通过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宣布:

1. 继续在以下领域交流经验:

- 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公证、律师、民事登记)信息技术;

- 通过引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完善处理自然人和法人申诉的工作体系,保障其权利和利益。

2. 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司法鉴定专家工作组规程》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规程》。

3. 继续推进此前达成的各项协议的落实工作,确保公民、企业及相关组织获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立法信息数据库。

4. 在尊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保护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

5. 积极推动本联合声明的实施。

2018年8月2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六次会议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主持下在乔尔蓬阿塔市举行。

各代表团团长就向自然人和/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强调在服务领域发展信息技术仍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的主要任务之一。

各方注意到在司法鉴定及法律服务领域多边合作呈现出的积极态势,并指出有必要优先关注制定具有共同利益的创新合作计划和项目,完善合同法律框架,并在科学技术创新与成果领域开展互利对话。

会议期间,通过了《2018-202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司法鉴定专家工作组活动计划》以及《2018-202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活动计划》。

与会者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在应对当今国际安全威胁方面的作用交换了意见。与会各方一致确认,鉴于当代挑战和威胁的跨国性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在参与国际社会应对这些挑战和威胁的努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中,各代表团团长发表了以下声明:

1.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上合组织未来10年(2026-2035年)发展战略》的目标和原则,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的合作。

2.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有助于维护和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睦邻友好关系。

3. 各国司法部长将持续在完善向自然人和/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制以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关键领域开展合作,并视为优先任务。

4. 各国司法部长强调,必须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以及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国际条约,遏制对国际安全威胁的蔓延。

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强调,成立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必须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以落实其《2018-2020年行动计划》。

6. 司法部长将为实施本联合声明作出积极贡献。

2020年10月16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七次会议在印度共和国主席国主持下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议期间,各部长强调了推进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承认了在该领域开展合作的必要性,指出新冠疫情凸显了包括法律领域在内的各领域开展合作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在遏制疫情蔓延方面相互交流法律信息具有高度现实意义。

各代表团团长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中强调了以下问题的重要性:

1. 积极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杜尚别,2015年8月18日)。

2. 继续推进2018-2020年司法鉴定与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制定2021-2023年行动计划。

3. 探讨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代表交流项目,以学习纠纷解决替代性领域的先进经验。

4. 继续就各方在司法互助及根据本国法律开展法律服务等问题上的立场进行讨论。

5. 积极发展与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国司法部的合作。

5. 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努力推进建立法律信息交流在线平台。

2021年8月6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主持召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八次会议,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

会议期间,与会者就完善合同法律框架、法律体系在疫情期间的作用、向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反腐败,以及司法机关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新型信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中各代表团团长指出了以下问题的重要性:

1. 积极推进2015年8月18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

2. 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维护和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睦邻友好关系。

3. 致力于举办关于向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地方会议,组织各成员国从事免费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和部门代表进行互访,并在该领域开展经验交流。

4. 在反腐败领域,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之间的经验交流,同时兼顾完善各国立法和新技术的应用。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主持下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议期间,与会各方就向自然人和/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在该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确保基于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原则的法治,以及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律体系的发展达成共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强调,必须:

1. 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的合作,维护和增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睦邻友好关系。

2. 继续推进2015年8月18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

3. 继续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

4. 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代表互访,举办上海合作组织地方会议、研讨会、实践课程及关于热点法律问题的联合培训课程,并在该领域交流经验。

5. 继续开展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家工作组活动。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在中国主持下在上海举行。

各方讨论了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合作,以及进一步加强司法部与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框架之间的合作问题。特别关注了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的活动,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展信息技术,并在国内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确保法治。

会议通过了联合声明,各代表团团长在声明中强调了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1. 司法部间扩大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

2. 继续推进合作协议的落实工作。

3. 组织法律合作方面的会议、论坛、研讨会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促进经验交流。

4. 继续开展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的工作,并深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律服务领域合作。

5. 继续就上海合作组织相关成员国法律服务机构和专家领域的合作进行讨论。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主持下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议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和司法鉴定专家工作组2024-2026年工作计划。

各方还讨论了进一步完善部间协作、向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展信息技术,以及成员国法律体系等问题。

在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中,各代表团团长强调了以下几点的重要性:

1.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上合组织未来10年(2026-2035年)发展战略》的目标和原则,继续推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合作。

2. 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在法律领域的合作。

3. 组织有关法律合作的会议、论坛、研讨会及其他相关活动,促进经验交流。

4. 继续落实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法律服务专家工作组及司法鉴定专家工作组2024-2026年行动计划。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在俄罗斯联邦主持下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

会后,各方通过联合声明。部长们强调就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法律制度达成的相互谅解,同时考虑到《上合组织未来10年发展战略》规定的共识和任务,宣布如下:

1.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未来10年发展战略》的目标和原则,继续推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的合作。

2. 在法律领域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间的合作。

3. 组织有关法律合作的会议、论坛、研讨会及其他相关活动,促进经验交流。

下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拟于2026年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