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和发展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是上海合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确立自身定位的必要内容。这一任务反映在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

《上合组织未来10年(2026—2035年)发展战略》提出,要提升本组织的国际威望和影响力,为此加强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不损害上海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国利益的国际和区域组织的联系。

2个国家拥有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国地位:阿富汗和蒙古。

15个国家拥有上合组织对话伙伴国地位: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巴林、埃及、柬埔寨、卡塔尔、科威特、老挝、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阿联酋、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和斯里兰卡。

上合组织秘书处已与联合国秘书处及其专门机构——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OCHA)、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建立了正式关系。此外,还与八个国际和区域组织保持着正式关系,包括东盟(ASEAN)、独联体(CIS)、集体安全条约组织(CS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CICA)、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欧亚经济联盟(EEU)和阿拉伯国家联盟(LAS)。